读者书刊外借须知

发布时间:2015-02-03 16:25:32点击数:

    为保证本馆图书的正常流通和避免国家财产不受损失,请外借书刊阅览的读者自觉遵守如下规定:
    一、读者借书凭借书证借阅,个人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。
    二、办理借书证的读者须持自身有效证件,在借阅开放时间内到一楼服务大厅办证处办理,每本证收押金50元,免收工本费;退证者也须持自身有关证件在办证处办理退证手续。
    三、外借之书,只限于我馆公开流通的图书。珍本书、工具书一般不外借,如工作需要,可凭借书证或单位介绍信在馆内阅读。
    四、每次借书以两册为限,单册书价高达押金数字的每次只借一册;每次借阅期限为15天,到期可办续借十五天。
    五、图书借出时请读者当面查看,如有污损缺页等应向工作人员说明。读者要爱护图书,若将图书污损或遗失,则按如下规定赔偿:
    1.遗失或严重污损不能再使用的,赔原书或按原价二倍赔偿;如遗失或严重污损的是多卷(册)图书,按整套书价赔偿。污损的图书或遗失多卷(册)书的若干册后剩余的若干册书仍归我馆所有。
    2.一般污损的书刊,视污损程度收取修补费5~10元。
    六、读者遗失借书证,应立即前来挂失,并将所借图书归还后方可补办新证,补办借书证时免收工本费。
    七、读者迁移住址、调动工作或变更职业,应持借书证来我馆更改住址、职业或注销。
    八、阅览室图书实行全开架管理,请进入阅览室借书的读者将自己的书包、背包、袋子等物件自觉放在存包柜内或交由工作人员保管(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)。
    九、集体借书证须持证明进行登记,并交纳押金200元,一次借书不得超过200册,借书期限为二个月,如需要可续借一个月,污损、遗失图书按规定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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